2.自由主义 针对公共卫生保健领域中,功利主义观点应用可能带来的为多数人利益而牺牲少数人健康福利的问题,一些反对者认为每个人的生命都具有同等的价值,每个生命都值得尊重而不能以任何理由侵犯。此观点即为自由主义(liberalism),持此观点即被称之为自由主义者。德国古典主义哲学家伊曼纽尔·康德对个人尊重与个人自主的概念的解读最具影响力,他提出了“人是目的”的观念以对抗功利主义观点。后康德式哲学家由此主张,因为人类具有发展和实施他们决定如何生活的能力,所以他们有权这样做,这些权利源自每个人作为人的地位,因而具有普遍性。
20世纪70年代,美国政治哲学家罗尔斯在其著作《正义论》中针对自由主义思想进行了较为精致的论证。自由主义的核心概念是权利,但自由主义者之间对权利的解读并非完全一致。一些自由主义者认为人的权利是一种“消极权利”,即人们可以做他们喜欢的事,只要不伤害到他人,国家就不能对个人的选择进行限制。依据此观点,强制健康保险和税收、药物使用管制、向医生颁发执照的制度安排都限制了个人选择的自由;另一些自由主义者坚持“积极权利”的观点,即认为没有足够资源的选择权是不可能的或无意义的,要做到真正尊重个体,每个人都必须具有为此最低水平的服务和确保机会均等所需的资源。依据此观点,公民拥有卫生保健甚至是健康本身的权利,故社会应对公民健康具有特别的社会责任,或至少是为所有人提供最低水平的卫生保健。自由主义者使公民拥有健康权利的主张强调了社会对健康的责任,但可能会部分地否定了个人对健康的责任问题,更主要的是由于社会资源是有限的,社会对公民健康的责任的界限是自由主义者必须要回答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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