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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卫执业医师的执业规则
来源:张博士医考官网 作者:张靖旋 2019-09-06 15:57:41

医学教育编辑整理了关于“公卫执业医师的执业规则”的资料,希望对公卫执业医师考试的考生复习本部分考点有帮助。

医师权利

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执业权(履行职责和获取相应条件)

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学习、科研权。

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尊严和人身安全权。

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报酬权。

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参与权、建议权。

医师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遵纪守法、规范操作、尊重隐私、苦练内功、健康宣讲。

医师执业要求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使用规定药品器械;

患者知情同意;

——亲力亲为,真实严谨,画地为牢,积极诊疗,规矩行医,知情同意。

不得索贿受贿;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服从调遣;

报告医疗事故和传染病;

按规定报告给: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

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廉洁奉公,服从调遣,及时上报,服从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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