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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卫执业医师考点:执业医师法的概述、考试和注册
来源:张博士医考官网 作者:张靖旋 2019-09-06 15:57:41

医学教育编辑整理了关于“公卫执业医师考点:执业医师法的概述、考试和注册”的资料,希望对公卫执业医师考试的考生复习本部分考点有帮助。

概述

医师依法取得执业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在相关医疗机构中注册执业。

考试和注册

报考资格

执业报考资格 本科以上 试用期满一年
专科 助理后二年
中专 助理后五年
助理医师报考 专科及中专 试用一年
中医类学徒 满三年或多年,考核合格可以报考,但内容不同

本1专2中5

注册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不予注册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刑罚不满二年。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吊销不满二年。

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变更及重新注册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行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相关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相应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相关规定重新注册。

对不予注册、注销注册持有异议的法律救济

《执业医师法》规定,申请人对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注册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满可复议或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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