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有效期表述形式
旧书不厌百回读,熟读精思子自知。“有效期表述形式”张博士医考小编专门整理如下,希望对各位执业药师考生备考复习有所帮助。
(1)药品标签中的有效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用两位数表示。
(2)具体标注格式为“有效期至XXXX年XX月”或“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
例:有效期至2015年10月”或“有效期至2015年10月18日”;
(3)可以用数字和其他符号表示为“有效期至XXXX.XX.”或者“有效期至XXXX/XX/XX”等。
以上是张博士医考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效期表述形式”,希望以上内容对大家有帮助,更多执业药师考试相关资讯请关注张博士医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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