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流通|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执业药师辅导资料
疫苗流通|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1、审批主体总结
药品批发企业申请从事疫苗经营活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10条)
(1)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
(2)审查符合条件的,在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加注经或疫苗业务。
(3)注意从事疫苗经营活动的条件,除了10条中明确的三条外,还要加上必须是药品批发企业。
2、保存期限总结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购进疫苗时的证明文件:超过疫苗有效期两年(17条)
(2)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的购销记录:超过疫苗有效期两年(18条)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购进、分发、供应记录:超过疫苗有效期两年(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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