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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中等卫生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张博士医考官网 作者:王柏川 2012-04-10 21:07:02

关于全省中等卫生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卫教[2002]2号


各中等卫生职业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和《中国医学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以及卫生部医师执业资格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卫生事业发展实际,现对全省中等卫生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卫校、卫生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和卫生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的专业设置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教育部颁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教职成[2000]8号)医药卫生类专业设置规定,已取消医学类专业(社区医学、预防医学、妇幼卫生、口腔医学)的设置;根据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卫医发[2000]127号),卫生部不受理医学类中专层次医师资格报名考试。结合我省实际,决定从2002年起全省中等卫生职业学校(包括中、西医药类普通中专、职业中专和成人中专),取消上述医士专业设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卫生部1993年31号令)和卫生部有关护士执业考试报名资格有关规定,卫生执业中专(包括卫生成人中专)护理和助产专业毕业生不得参加护士职业资格考试。经研究决定,我省从2002年起取消全省卫生职业中专和卫生成人中专护理和助产专业设置。

三、为做好我省卫生行业执业考试报名工作,我厅每年公布允许参加医师和护士执业考试的学校和专业的报名资格。凡中等卫生职业学校(含普通中等卫校、卫生职业中专和卫生成人中专)专业设置,必须根据教育部2001年颁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按照实际需要设置,并经过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评估认定。凡评估认定专业不合格的专业,其毕业生取消报考执业考试资格。

四、各有关学校,特别是县级卫校要在当地卫生、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结合医疗服务市场的需求变化,积极拓宽专业口径,开拓新的服务领域,转变经营模式,更好地为当地卫生事业、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五、未尽事宜,由卫生厅教育处负责解释。

河南省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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