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执业医师 > 临床执业医师 > 政策解析 > 关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医师资格认定、考试和注册等问题的通知
关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医师资格认定、考试和注册等问题的通知
来源:张博士医考官网 作者:王柏川 2012-04-10 21:04: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卫医发[2002]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计生委:

为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医师的管理,规范其服务行为,保障公民的健康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医师资格认定、考试和注册等问题通知如下:

关于执业医师的资格认定、考试和注册问题

(一)根据《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同意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符合条件的医师按照《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卫医发[1999]第319号)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卫人发[2000]第117号)申请医师资格认定。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在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栏提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按规定程序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到执业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集体办理医师资格认定。

(二)拟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如符合《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和《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取得拟执业机构的主管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凭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证明,按规定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报考类别为临床类别。

(三)取得医师资格并拟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人员,按照《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和《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向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执业类别为临床类别,执业范围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其执业机构的主管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执业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意见”栏中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张博士医考张银合博士携全体优秀老师助大家考试顺利通过!

「张博士医考www.guojiayikao.com整理,如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学习指南
配套图书
红宝书/张博士医考红宝书系列2023新版

860.00

 购买
年品质如约
300
300+老师团队
333
333家分校服务
365
365天竭诚服务
24小时在线服务 张博士医考客服
联系客服
京ICP备19006576号-1   咨询邮箱:zhiyeyishi@aliyu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8671   投诉电话:18701537533   传真:010-63588455
Copyright © 2007-2029 www.guojiayikao.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协合张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营业执照
找组织
扫码找组织

关注公众号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