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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规考点速记
来源:张博士医考官网 作者:张靖旋 2022-03-22 19:00:26

1.药物使用的监督管理:

1)超常处方3次以上→限制处方权→仍连续2次超常(无正当理由)→取消处方权。

2)以下情况直接取消处方权

①被责令暂停执业;

②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③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④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⑤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⑥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2.卫生法的效力: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

3.公共卫生法的主要目的是以公众健康为中心,以预防为主要途经或方法,实现政府保障公民健康的职责。

4.疫情控制中,对病人及携带者,给予隔离,对疑似病人,在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在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必要措施,对于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进行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5.传染病分类(甲类、乙类、丙类):

甲类:鼠疫、霍乱;

乙类:主要是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6.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适用范围: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7.甲类、乙类甲管传染病2小时内上报;剩下的所有的病情需要在24小时内上报。

8.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和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9.职业病诊断异议的处理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10.职业病法律责任

(一)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报告职业病的法律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二)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法律责任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三)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法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登记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②不按照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③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四)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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