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执业医师辅导考试资料-发热标准
发热标准:
口腔温度:
低热;37.3~38℃(99.14~100.4F)。
中等热;38.1~39℃(100.58~102.2F)。
高热;39.1~41℃(102.38~105.8F)。
超高热;41℃(105.8F)及以上。
腋窝温度:
分为低热型(37.5℃~38℃)中热型(38.1℃~39℃)高热型(39.1℃~40℃)、超高热型(>41℃)。
人体最高的耐受温度为40.6~41.4℃(105.08~106.52F),直肠温度持续升高超过41℃,可引起永久性的脑损伤;高热持续在42℃以上2~4H常导致休克以严重并发症。北京张博士医考整理体温高达43℃则很少存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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