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师协会二级机构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遵照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及民政部、公安部关于《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根据《中国医师协会二级机构管理规定》,为规范协会二级机构印章的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二级机构印章的刻制凡协会所属的二级机构,由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统—刻制其机构的印章。
二、二级机构印章使用范围1.向协会报送工作计划、报告、总结、各种会议纪要等。
2.向本二级机构的委员发送会议通知。
3.有关的业务联系的公函。
4.行业活动计划及委托函,所发放的活动通知。
5.由协会统—印制的二级机构学术会议的论文证书。
6.专科会员证书。
7.未在上述之列的印章使用,需报协会批准。
三、二级机构印章使用的管理1.印章在二级机构筹建期间由协会会员部代管,二级机构正式成立后由各二级机构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也可由协会会员部保管。
2.使用印章须经二级机构负责人或其委托人签字,方可使用。
3.使用印章应登记留底,行文原稿要归档保存,以备查考。
4.二级机构文件需套红印刷应备案登记,套红章样用毕要归还。
5.二级机构的委员会换届前10个工作日,印章及保管的材料应立即交协会会员部,再由协会会员部移交给下一届分会/专业委员会的会长/主任委员。
四、二级机构印章的变更和缴销1.二级机构根据发展需要变更名称的,按程序向协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生效。
2.二级机构名称变更后,应将原印章缴回协会会员部,由民政部销毁,并重新刻制印章。
3.二级机构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可按本办法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4.二级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或被撤销,应将印章交回协会会员部。
五、处罚各二级机构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协会有责任对印章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者,协会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将印章收回,由协会会员部负责临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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