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提出:医疗产品责任案件诉讼中应追加厂家、商家与医院共同作为被告
社会上关于医疗产品责任的举证责任和医疗产品的赔偿责任存在诸多争议,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医疗产品责任就是产品责任,另一种则认为医疗产品与产品责任不完全相同,医疗机构不能等同于药品销售机构。两种观点带来的问题是,举证责任的承担不同,承担的责任也不同。由此关于医疗产品的举证责任和承担责任以及对法规相关条款的理解有必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讨论。
北京协和医院刘宇及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等单位数名专家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探讨,并联合在《中国医院》杂志2013年第5期上发表了文章《医疗产品责任问题的探讨》。文章对医疗产品责任案件举证责任问题、医疗过错和医疗产品责任同时存在时的赔偿责任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结合不同情况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文章着重对如何理解《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表了意见,认为其原意是为了保护、方便患者的追偿,医疗机构承担的仍然是过错责任。
文章指出,在司法实践中采用诉讼中追加厂家、商家与医院共同作为被告,以便取得短平快一案解决效果的做法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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