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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发生改变因所调整法律的丰富,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内容相应发生了变化。
2.2医患法律关系的特点医患法律关系的现状表现有如下几个特点。
2.2.1医患双方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医疗方不再处于主动地位,作为普通的民事主体,双方平等地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2.2.2医患双方权利、义务的统一性表现为医患双方既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又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各种义务。
2.2.3患方享有权利的广泛性除了接受诊疗权以外,患方还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权、知情同意权、自主选择权、获得相关知识权和维护尊严权等广泛的权利。
2.2.4医方行为的法律性医疗方除了其诊疗行为受法律调整外,其他非诊疗行为如医疗建筑的标准化、残疾人通道的规范化、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设置等行为也均受到相应法律的调整。
2.2.5合同实践的强制性表现为医疗方无权选择和拒绝患者,而且,医疗方在向不特定主体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邀请后,任何人均可向医疗方提出要约,若无法律上规定的情形,医疗方不得拒绝承诺,也不得解除已订立的合同。
2.3医患法律关系现状之冲突平等、自愿、等价有偿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三个特征。尽管医患法律关系被归属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但是它与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又有许多不同之处,医患法律关系现状存在一些冲突,也造成了认识上的一些困惑。
冲突之一:医患双方的主体地位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性。医疗方在诊治活动过程中由于对患方的疾病情况、治疗方案选择等具有更多的专业知识处于主导地位,而患方只能处于从属地位,但患方如果不予配合,如陈述病史不真实,或故意隐瞒病史,可造成医疗方在诊断治疗上的差错。医患双方主体地位这种在法律上的平等性和事实上的不平等性在发生医疗纠纷后使医方处于相当被动的地位。如何解决这一冲突,目前缺乏相关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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