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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系统---肺结核
三、诊断标准
肺结核的诊断应包括几个部分,即临床类型,病变部位、痰菌检查,活动性及转归。
临床类型分为5型,分别为:Ⅰ型原发性肺结核;Ⅱ型血行播散型肺结核;Ⅲ型继发型肺结核;Ⅳ型结核性胸膜炎;V型肺外结核。
按肺结核病变的活动程度可将其分为三期:
(一)进展期应具备下述一项:新发现的活动性病变;病变较前恶化、增多,新出现空张博士医考网http://www.guojiayikao.com洞或空洞增大;痰菌阳性。
(二)好转期具有以下一项为好转:病变较前吸收;空洞闭合或缩小;痰菌转阴。
(三)稳定期病变无活动性改变,空洞闭合,痰菌连续阴性(每月至少查痰1次)达6个月以上,如空洞仍存在,则痰菌需连续阴性1年以上。
【治疗】
一、化学药物治疗早期,联合、规则、足量、全程。
(一)化疗方法
1.“常规化疗”与短程化疗:目前多联用异烟姘,利福平,吡嗪酰胺等杀菌药,可将疗程缩短至6~9个月(短程化疗),而疗效和复发率均与“常规化疗,(INH+SM+PAS或EMB,每日用药,总疗程1.5年,其中SM应用3月)基本相同。
2.分阶段用药:治疗的初始阶段为强化期,一般1~3个月,用较强的联合用药。
第二阶段也称巩固期,较长时间的维持用药可减少复发。
3.间歇疗法:每周用药2~3次。
4.督导用药:医护人员按时督促患者服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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