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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脏病对孕妇的影响
来源:张博士医考官网 作者:韩慧芳 2026-03-17 10:06:44

该内容是考试会涉及到的知识点,北京张博士医考中心搜集整理,请参考。


治疗原则


心脏病孕妇的主要死亡原因是心力衰竭和严重的感染。


非孕期:根据孕妇所患心脏病类型、病情及心功能状态,确定患者是否可以妊娠。心功能Ⅲ~Ⅳ级者不宜妊娠


妊娠期:凡不宜妊娠却已怀孕者,应在妊娠12周前行人工流产术;妊娠超过12周者应密切监护。对顽固性心力衰竭孕妇应在严密监护下行剖宫产术终止妊娠


分娩期:分娩期心功能I~II级、胎位正常、无头盆不称、宫颈条件良好者,在严密监测下可经阴道分娩,需以阴道助产术缩短第二产程。心功能Ⅱ~Ⅳ级的初产妇,或心功能II级而宫颈条件欠佳,或有产科指征者,均应择期剖宫产


产褥期:产后3d内,尤其24h内,仍是心力衰竭发生的危险期,产妇应充分休息且需严密监护。按医嘱应用广谱抗生素,产后1周无感染征象时停药。心功能Ⅲ级或以上者不宜哺乳。不宜再妊娠者,建议1周后行绝育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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