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科主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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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规范》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包括:
1.管理人员。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2.医师。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员。
3.护士。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4.药学技术人员。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
5.医技人员。指医疗机构内除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之外从事其他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6.其他人员。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物资、总务、设备、科研、教学、信息、统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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