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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肝疫苗(HepB)
1)剂型:有重组(酵母)和重组(CHO细胞)HepB,为针剂,于2002年纳入国家计划免疫用疫苗,可预防乙型肝炎。
2)对象:出生后24小时内、1月龄、6月龄。
3)方法:于上臂三角肌或大腿前外侧中部肌内注射10μg/剂;HBSAg阳性产妇的新生儿若接种重组(CHO细胞)HepB肌内注射20μg/剂,注射前应充分摇匀。
4)禁忌:凡发热、患有急性或慢性严重疾病者及有过敏史者禁用。
5)反应:本疫苗很少有不良反应。个别人有中、低度发热或注射局部轻微疼痛,24小时内即消失。
(2)卡介苗
1)剂型:冻干疫苗,为减毒活疫苗,可预防结核病。
2)对象:出生24小时后接种。
3)方法:于上臂三角肌外下缘皮内注射0.1ml。稀释后的疫苗应于半小时内用完。
4)禁忌:卡介苗并无绝对的禁忌证。除非儿童伴有免疫缺陷病,或因恶性疾病而致免疫应答反应抑制,或使用糖皮质激素者。相对禁忌包括:早产、难产或伴有明显先天性畸形的新生儿;发热(>37.5℃),腹泻,急性传染病,心、肝、肾等慢性病,严重皮肤病,神经系统疾病及对预防接种有过敏反应史者。
5)反应:接种后2周,局部可出现红润,继之软化形成脓疱,破溃后形成直径为5mm的溃疡,8~12周自行结痂,痂皮脱落后形成瘢痕,这属正常反应。
如接种局部溃疡超过10mm且较深,或淋巴结化脓,久不愈合,应及时处理;同时应口服异烟肼每日8~10mg/kg,连服3个月。
(3)脊髓灰质炎疫苗
1)剂型:脊灰减毒活疫苗(OPV)——糖丸剂型和液体剂型;脊灰灭活疫苗(IPV)——针剂。
2)对象:共接种4剂次,其中2月龄接种1剂灭活脊灰疫苗(IPV),3月龄、4月龄、4周岁各接种1剂脊灰减毒活疫苗(OPV)。
3)方法
IPV:上臂外侧三角肌或大腿前外侧中部,肌内注射0.5ml。
OPV:口服接种。糖丸剂型每次1粒,冷开水冲服,切忌热水或热的食物内溶化后服用;液体剂型每次2滴,约0.1ml。
4)禁忌:OPV:有免疫缺陷症禁服;在接受免疫制剂治疗期间禁服;对牛乳及牛乳制品过敏者禁服。
5)其他事项:2016年5月1日之前使用三价OPV(tOPV),2016年5月1日开始使用二价OPV(bOPV),该日期之后,不得使用tOPV。
以下人群建议按照说明书全程使用IPV:原发性免疫缺陷、胸腺疾病、有症状的HIV感染或CD4 T细胞计数低、正在接受化疗的恶性肿瘤、近期接受造血干细胞移植、正在使用具有免疫抑制或免疫调节作用的药物(例如大剂量全身皮质类固醇激素、烷化剂、抗代谢药物、TNF-α抑制剂、IL-1阻滞剂或其他免疫细胞靶向单克隆抗体治疗)、目前或近期曾接受免疫细胞靶向放射治疗。
如果儿童已按疫苗说明书接种过IPV或含脊灰疫苗成分的联合疫苗,可视为完成相应剂次的脊灰疫苗接种。
(4)百白破三联混合疫苗
1)剂型: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DTap)、针剂,可同时预防百日咳、白喉、破伤风三种疾病。
2)对象:基础免疫:出生后3月龄、4月龄、5月龄连续注射3剂,间隔1个月。加强免疫:18~24月龄。
3)方法:于臀部外上方1/4处或上臂三角肌肌内注射0.5ml。注射前应充分摇匀。
4)禁忌:有癫痫、神经系统疾患及惊厥史者禁用;因属儿童剂型的疫苗故成人禁用;急性传染病(包括恢复期)及发热者暂缓注射。
5)反应:发热,常发生在接种后6~8小时,一般在48小时内恢复正常。局部红肿、疼痛为正常反应,一般于接种后24小时发生。硬结,一般在1~2个月经机体的缓慢吸收而消失。如果注射部位轻度化脓,可采取热敷或理疗促进吸收,切忌切开排脓,以免引起感染;也可用无菌注射器将脓液抽出,重者切开排脓,有继发感染时,应及时用抗菌药物。
(5)麻风(麻疹)疫苗
1)剂型:冻干减毒活疫苗,可预防麻疹、风疹。
2)对象:出生后8月龄。
3)方法:于上臂外侧三角肌下缘附着处皮肤,用75%乙醇消毒,待干后皮下注射0.5ml。
4)禁忌:患严重疾病、发热或有过敏史者(特别是有鸡蛋过敏史者)不得接种。
5)反应:注射后局部一般无反应。在6~10天少数人可能发热,一般不超过2天,偶有散在皮疹。
(6)麻疹、流行性腮腺炎、风疹三联减毒活疫苗(MMR):可预防麻疹、流行性腮腺炎和风疹。
1)对象:18~24月龄。
2)方法:上臂外侧三角肌下缘附着处皮肤,用75%乙醇消毒,待干后皮下注射0.5ml。
3)禁忌:患严重疾病、发热或有过敏史者(特别是有鸡蛋过敏史者)不得接种。
4)反应:注射后一般无局部反应。在注射后6~10天时少数人可能发热,一般不超过2天。
(7)白破联合疫苗
1)剂型: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分儿童用;成人用及青少年用,预防白喉和破伤风疾病。
2)对象:6~11岁使用儿童用。≥12岁使用成人及青少年用。
3)方法:于上臂三角肌肌内注射0.5ml。注射前应充分摇匀。
4)禁忌:患严重疾病、发热或有过敏史者及注射破伤风类毒素、白喉类毒素后发生神经系统反应者禁用。
5)反应:注射后局部可有红肿、疼痛、发痒,或有低热、疲倦、头痛等,一般不需处理即可消退。局部可能有硬结,1~2个月即可吸收。
(8)乙脑疫苗
1)剂型:可预防乙型脑炎,分灭活疫苗和减毒活疫苗两种
2)对象:基础免疫:8月龄,灭活疫苗接种2剂间隔7~10天。加强免疫:2岁、6岁。乙脑减毒疫苗8月龄、2岁各接种1剂。
3)方法:接种上臂外侧三角肌附着处皮下注射,剂量0.5ml。
4)禁忌:患有脑神经疾病者禁用;过敏性疾病患者及既往对抗生素、疫苗有过敏史者禁用;发热、疾病急性期暂缓接种。
5)反应:局部可出现红肿、疼痛、发热等反应,均属正常,1~2天可自愈。
(9)流脑疫苗
1)剂型:有A群流行性脑脊髓膜炎多糖疫苗和A+C群流脑疫苗两种,预防A和C群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2)对象:基础免疫:2针,6月龄用A群流脑疫苗接种第1针,间隔3个月接种第2针。加强免疫:3岁、6岁。如使用A+C群流脑疫苗时,接种对象为2岁以上的人群;已接种过l剂A群流脑疫苗者,接种A+C群流脑疫苗与接种A群流脑疫苗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3个月;已接种2剂或2剂以上A群流脑疫苗者,接种A+C群流脑疫苗与接种A群流脑疫苗最后1剂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年;按以上原则接种A+C群流脑疫苗,3年内避免重复接种。
3)方法:上臂外侧三角肌附着处皮肤经消毒后皮下注射0.5ml。
4)禁忌:对患有癫痫、癔症、脑炎后遗症、抽搐等病症或有上述疾病既往史及过敏史者;严重疾病,如肾脏病、心脏病、活动性结核等;急性传染病及发热者。
5)反应:接种后反应轻微,少数出现局部红润、硬结、发热,1~2天可自行消退。
(10)甲肝疫苗
1)剂型:目前有甲肝减毒活疫苗和甲肝灭活疫苗两种,预防甲型肝炎。
2)对象:18月龄。
3)方法:甲肝减毒活疫苗于上臂三角肌处皮下注射,一次1.0ml。甲肝灭活疫苗1~15周岁者使用儿童剂量(0.5ml/支),上臂三角肌肌内注射,注射前应充分摇匀,初免使用1支,间隔6个月加强1支;16周岁以上者(含16岁)用成人剂型(1.0ml/支),上臂三角肌肌内注射,初免使用1支,间隔6个月加强1支。
4)禁忌:身体不适,腋温超过37.5℃者;急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免疫缺陷或接受免疫抑制剂者;过敏体质者。
5)反应:注射疫苗后少数可能出现局部疼痛、红肿,一般在72小时内自行缓解。偶有皮疹出现。不需特殊处理,必要时对症治疗。
3.第二类疫苗(非免疫规划疫苗)使用
(1)流感疫苗:是避免患流感最有效的方法。疫苗有三种类型:全病毒疫苗、裂解病毒疫苗和亚单位疫苗,目前多选用后两种流感疫苗。
1)对象:重点推荐人群为60岁以上人群;慢性病病人及体弱多病者;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特别是一线工作人员;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推荐人群为养老院、老年人护理中心、托幼机构的工作人员;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出租车司机,民航、铁路、公路交通的司乘人员,商业及旅游服务的从业人员等;经常出差或到国内外旅行的人员。
2)方法:于上臂外侧三角肌附着处皮下注射,成人和3岁以上儿童,接种1剂,0.5ml;6~35月龄儿童,接种2剂,每剂0.25 ml,间隔4~6周。
3)禁忌:已知对疫苗中任何成分过敏者禁用,如鸡蛋、卵蛋白、甲醛溶液等;急性发热性疾病患者应推迟接种。
4)反应:偶有发热,接种局部红、肿、痛,一般无需治疗,通常会在短期内后自然消失。如果出现较重症状应及时就诊。
(2)肺炎疫苗:适用于预防肺炎球菌引起的肺炎球菌疾病。
1)对象:用于2岁以上者;脾切除者或是由镰状细胞性疾病及其他原因引起的脾功能障碍者;慢性病患者如心血管疾病、肝病、肾病、糖尿病等的患者;年龄在50岁或以上者;群体密切接触者,如寄宿学校、养老院等;当疫苗中含有的某型肺炎球菌在人群中发生一般的暴发流行时社区中的高危人群;易发生流感并发症危险者。
2)方法:上臂外侧三角肌皮下或肌内注射0.5ml,注射前应充分摇匀。疫苗再接种需间隔5年以上。
3)禁忌:对疫苗以及其他疫苗过敏者禁用;孕妇、哺乳期妇女、2岁以下儿童禁用。免疫抑制剂治疗期、化疗期、放疗期患者,发热、急性感染、慢性疾病活动期患者应推迟接种。
4)反应:注射局部红肿、疼痛及硬结,偶见低热。一般不需特殊治疗。
(3)b型流感嗜血杆菌疫苗(Hib):用于2月龄以上儿童,具体接种次数参考疫苗说明书。
(4)水痘疫苗:1~12岁儿童接种1针,13岁以上儿童接种2针,间隔6~10周,具体参考疫苗说明书。
4.不同疫苗接种间隔 若需同时接种≥2种疫苗,每次最多只能接种2种注射疫苗和一种口服疫苗,注射疫苗应在不同部位接种。严禁将几种疫苗混合吸入同一支注射器内接种。2种减毒活疫苗如未同时接种,应间隔≥28天。
5.疫苗补种原则 未完成国家免疫规划规定剂次接种的≤14岁儿童应尽早补种。在补种时掌握以下原则:
(1)未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常规免疫的儿童,按照免疫程序进行补种。
(2)未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常规免疫程序规定剂次的儿童,只需补种未完成的剂次。
(3)未完成百白破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3月龄~5岁儿童使用百白破疫苗;6~11岁儿童使用白破联合疫苗;≥12岁儿童使用成人及青少年用白破联合疫苗。
(4)未完成脊灰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4岁儿童未达到3剂次(含强化免疫等),应补种完成3剂次。≥4岁儿童未达到4剂次(含强化免疫等),应补种完成4剂次。
(5)未完成2剂次含麻疹成分疫苗接种(含强化免疫等)的儿童,应补种完成2剂次。
(6)未接种卡介苗的<3月龄儿童可直接补种,3月龄到3岁儿童对PPD试验阴性者补种,≥4岁儿童不予补种。
6.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母亲所生儿童接种疫苗建议
对于HIV感染母亲所生儿童的HIV感染状况分3种:
(1)HIV感染儿童。
(2)HIV感染状况不详儿童。
(3)HIV未感染儿童:由医疗机构出具儿童是否为HIV感染、是否出现症状、否有免疫抑制的诊断。HIV感染母亲所生<18月龄婴儿在接种前不必进行HIV抗体筛查,按HIV感染状况不详儿童进行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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