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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医生或将被终身禁止执业!
来源:张博士医考官网 作者:张靖旋 2022-07-04 14: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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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应该不应该设立终身禁业的规定,一直以来就是一个饱受争议的观点。

很多人觉得医师从事的是救死扶伤的职业,需要技术精湛、道德高尚,严重违规和道德沦丧者必须永久禁止从事医疗服务,这才是对生命的尊重和爱护。

而知名法学专家王岳也认为,医师法也应像律师法那样,建立“医师终生禁业制度”,这样才能真正促进医患和谐,进而从根本上保护医生。

那么,新版《医师法》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1

六种情形将被临时“禁业”

对于不予注册和注销注册,《执业医师法》有具体规定。该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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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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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尽管《医师法》增加两种“不予注册”的情形(被依法禁止从事医师职业的期限未满;因医师考核不合格被注销注册不满一年),但依然可以看出,不予注册和注销注册都只是临时性“禁业”措施,而不是一辈子都不能当医生,即“终生禁业”规定。

2

医师终身禁止已到来

《医师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

这一条也是《医师法》中唯一一处载明“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条文。从措辞看“五年直至终生”这几个字,既有“合并”处罚的意思,也有“酌情裁定”的意思,也就是说并不是“必然”要“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

这一条内容载明的违法事实是:“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实际上在追究违法事实时,既可以按照“违反本法规定”,内容就非常非常宽泛,又可以按照“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最后还要“造成严重后果的”,而对于这三个都不很确定的“标准”在判定起来也许并不容易。

而且最终是否实施“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处罚,还有一个前提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而实际上对医师依法做出“停止执业活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是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有的权力,并不必然需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做出,由此可见,按照这一法条,尽管《医师法》提出了“医师终生禁业”,但实际上要真正“做到”并不简单。


3

警惕:这14种行为将被吊证

第五十四条:在医师资格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纪律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一年至三年内禁止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予以撤销,三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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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

(二)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

(三)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

(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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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三)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

(六)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这里之所以罗列14条吊证的规定,是因为吊证是终生禁业的前提,也是提醒各位医生朋友们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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