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剂在生产与贮藏规定
合剂在生产与贮藏期间均应符合下列有关规定:
一、除另有规定外,药材应洗净,适当加工成片、段或粗粉,按各该品种项下规定的方法提取,滤液浓缩至规定的相对密度;含有挥发性成分的药宜先提取挥发性成分,再与余药共同煎煮。
二、应在清洁避菌的环境中配制,及时灌装于无菌的洁净干燥容器中。
三、合剂中可加入适宜的附加剂、防腐剂,其品种与用量应符合国家或卫生部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制品的稳定性,并注意避免对检验产生干扰,必要时亦可加入适量的乙醇。
四、不得有酸败、异臭、产生气体或其他变质现象。
五、一般应制定相对密度、pH值等项目检查。
六、应密封,置阴凉处贮藏北京张博士医考搜集整理。在贮藏期间允许有少量轻摇易散的沉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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