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调配
处方经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调配处方后经过核对方可发药;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应当在处方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处方或其复印件;销售近效期药品应当向顾客告知有效期。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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