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的限量
处方的限量: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同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为癌痛及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缓控释制剂不超过15天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7日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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