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药一》:颗粒剂的质量检查项目
(1)药物与辅料应均匀混合(含药量小或含剧毒药物);不稳定药物在制备中注意操作条件;
(2)加入适宜的辅料;
(3)颗粒剂的溶出度、释放度、含量均匀度、微生物限度应符合要求;
(4)颗粒剂一般不能通过一号筛与能通过五号筛的总和不得过 15%;
(5)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颗粒剂 105℃(含糖 80℃)干燥减失重量不得超过 2.0%;中药≤8.0%;
(6)除混悬颗粒以及已规定检查溶出度或释放度的颗粒剂可不进行溶化性检查外,可溶性颗粒剂应全部溶化或轻微浑浊,泡腾颗粒剂 5min 内颗粒均应完全分散或溶解在水中张博|士医考整理。 .均不得有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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