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非正常事件的总结
1、**品和精神药品过期和损坏药品的处理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对过期、损坏的**品和精神药品应当(P85,61条)非常重要
A.登记造册,并向所在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
B.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到场监督销毁。
C.医疗机构对存放在本单位的过期、损坏**品和精神药品,应当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
D.对依法收缴的**品和精神药品:SFDA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用于科学研究外,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销毁。
2、处方保存期满后(处方管理办法,P127,50条)
A.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
B.登记备案
C.方可销毁
3、《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P156,6条)
A.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
B.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
C.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P126,36、40条)
A 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①告知处方医师;②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B 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用药错误,应当①拒绝调剂;②告知处方医师;③应当记录;④按有关规定报告。
C 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5、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发现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后,应当①积极救治患者;②立即向药学部门报告;③做好观察与记录;④按规定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P194,21条)
6、制剂使用过程中发现的不良反应,应(P210,6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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