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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来源:张博士医考官网 作者:孙宁 2014-06-12 23:5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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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用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中毒或死亡的药品。品种由卫生部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管理
年度生产、收购、供应和配制计划管理
毒性药品年度生产、收购、供应和配制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根据医疗需要制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医药管理部门下达给指定的毒性药品生产、收购、供应单位,并抄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生产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生产计划自行销售。
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管理
生产、加工、收购、经营、配方用药的规定
药厂必须由医药专业人员负责生产、配制和质量检验,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严防与其他药品混杂。
每次配料,必须经2人以上复核无误,并详细记录每次生产所用原料和成品数,经手人要签字备查。所有工具、容器要处理干净,以防污染其他药品。
生产毒性药品及其制剂,必须严格执行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在本单位药品检验人员的监督下准确投料,并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保存五年备查。
加工炮制毒性中药,必须按照《药典》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
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配方用药由国营药店、医疗单位负责。
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管理
保管、领发、核对制度
收购、经营、加工、使用毒性药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严防收假、发错,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做到划定仓间或仓位,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毒性药品的包装容器上必须印有毒药标志。在运输毒性药品的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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