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 药事管理与法规 >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法律责任——药事管理与法规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法律责任——药事管理与法规
来源:张博士医考官网 作者:吴凤丽 2017-03-07 18:08:01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法律责任的学习是成为一名执业药师必定要经历的过程,张博士医考编辑为大家整理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法律责任的相关知识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十八条规定: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成份的含量 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和按劣药论处的药品。
学习指南
配套图书
红宝书/张博士医考红宝书系列2023新版

860.00

 购买
年品质如约
300
300+老师团队
333
333家分校服务
365
365天竭诚服务
24小时在线服务 张博士医考客服
联系客服
京ICP备19006576号-1   咨询邮箱:zhiyeyishi@aliyu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8671   投诉电话:18701537533   传真:010-63588455
Copyright © 2007-2029 www.guojiayikao.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协合张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营业执照
找组织
扫码找组织

关注公众号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