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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处罚
来源:张博士医考官网 作者:杨兴菊 2016-11-22 17:12:35
 北京张博士医考执业药师辅导资料—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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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处罚: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法律责任包括:

①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其全部毒性药品;

②并处以警告或按非法所得的五至十倍罚款。

③情节严重、致人伤残或死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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