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管理办法-附则
北京张博士医考执业药师考试辅导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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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保健食品标准和功能评价方法由卫生部制订并批准颁布。
第三十三条保健食品的功能评价和检测、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承担。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1996年6月1日起实施,其它卫生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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