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考试法规考点——行政复议
(一)期限:60 日
(二)行政复议机关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三)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认为其侵犯合法权益、认为其未依法履责、认为其违法。注:1.对抽象行政行为不能单独提起行政复议。2.关键词:不服。
(四)不可申请复议的事项 1.内部决定。2.非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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