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出口管理规定——药事管理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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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属于自然淘汰的,其药用部分由各级药材公司负责经营管理,但不得出口。
(2)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药用部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实行限量出口。
(3)违反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出口管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没收其野生药材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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