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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与法规:新药申请的基本要求条例
来源:张博士医考官网 作者:张靖旋 2019-09-03 17:51:44

“新药申请的基本要求条例”是2019年执业药师考试可能涉及到的考点,为了帮助2019年执业药师的考生顺利通过考试,张博士医考小编整理了2019年执业药师考试的重点内容:“新药申请的基本要求条例”,希望会对大家有所帮助,更多专业知识请及时关注张博士医考!

新药申请的基本要求条例:

第十条 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提出药品注册申请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构。

境内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境外申请人应当是境外合法制药厂商。境外申请人办理进口药品注册,应当由其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由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办理药品注册申请事务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药品注册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 药品注册申请包括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进口药品申请及其补充申请和再注册申请。

境内申请人申请药品注册按照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境外申请人申请进口药品注册按照进口药品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 新药申请,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的注册申请。

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新适应症的药品注册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

仿制药申请,是指生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批准上市的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注册申请;但是生物制品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

进口药品申请,是指境外生产的药品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注册申请?。

补充申请,是指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或者进口药品申请经批准后,改变、增加或者取消原批准事项或者内容的注册申请。

再注册申请,是指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满后申请人拟继续生产或者进口该药品的注册申请。

以上就是张博士医考小编针对“新药申请的基本要求条例”整理的内容,希望大家在备考执业药师的过程中能够对该考点认真复习。更多执业药师相关知识点请关注张博士医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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