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
1.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管理
(1)医疗用毒性药品度生产计划: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2)药厂必须由专业人员负责生产、配制和质量检验,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严防与其他药品混杂。
(3)每次配料,必须经2人以上复核无误,并详细记录每次生产所用原料和成品数,经手人要签字备查。所有工具、容器要处理干净,以防污染其他药品。
(4)毒性药品的包装容器上必须印有毒药标志。在运输毒性药品的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5)生产毒性药品及其制剂,必须严格执行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在本单位药品检验人员的监督下准确投料,并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保存五备查。
(6)加工炮制毒性中药,必须按照《药典》或者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
2.收购、经营、加工、使用毒性药品规定
(1)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
(2)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
(3)严防收假、发错,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做到划定仓间或仓位,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
上一篇:中医药科室设置
下一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免费试听
- 网络课
- 直播课
配套图书
红宝书/张博士医考红宝书系列2023新版

学习中心
手机学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