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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来源:张博士医考官网 作者:孙宁 2018-05-10 16:22:41
2017年《药事管理与法规》考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分类: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发布药品广告、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带来经济收益的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药品信息的服务。
2.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监督管理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国互联网站从事药品信息服务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站从事药品信息服务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3.资格证书的有效期及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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