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国家对药品经营企业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1.《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与《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 对《药品管理法》的这些规定,在《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国务院发(1990)29号文和国发(1994)53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第14号文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在贯彻落实这些法规、文件的措施中,除了对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条件不断补充提高外,还进一步完善了发证制度,明确规定了发证部门、发证程序及管理办法。其发证部门、发证程序的有关管理规定为:申请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国家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分别发给《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未经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发给《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未取得《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申请从事药品零售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自治州、市或者县人民政府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用药的需求和药品零售网点规划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发给《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零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持证企业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规定的,可由发证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或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收回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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