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发展中医药条例施行
山西发展中医药条例施行
10月11日,《山西省发展中医药条例》公布施行,同时废止旧有的《山西省发展中医条例》。
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9日通过了《山西省发展中医药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时,合理设置中医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设置中医医疗机构,综合医院设置中医科、中药房、中医病床,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中医科、中药房并配备具有资质的中医药从业人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所)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
据介绍,在60多种中药常用大宗药材中,山西道地药材有10多种。新《条例》专门增设了“中药与中药产业”一章,对加强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加强道地药材原产地保护和良种繁育、开展中药资源普查等做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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