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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医误诊的认定
来源:张博士医考官网 作者:骆玉森 2017-02-10 13:43:48
  中医误诊的认定

中、西医诊断均有其局限性,中医误诊不能等同于西医误诊。不可否认,对于某些疾病,如果中医医生不能作出西医诊断,其后果比西医医生不能作出中医诊断更为严重。但是,我们不能以后果的轻重来判断是否误诊。

1.中医误诊不能以西医诊断为标准误诊的界定是以医学理论和诊断标准为依据的,尽管中、西医研究的对象都是人,但它们属千生命科学的两个不同分支。中医诊断与西医诊断有本质的差别,西医诊断的优势在于对器质性疾病的诊断和对疾病全过程的认识,纵向认识疾病的发展变化规律;而中医的优势在于对功能性疾病的诊断,强调疾病在某一点上时间和空间的总和,横向看待疾病与天、地、人、时的关系。因此,我们不能以一门学科的标准来衡量另一门学科。在临床工作中,一方面要积极倡导发挥各自所长,另一方面又要承认二者的特殊性。如隐性糖尿病、早期恶性肿瘤,中医靠四诊收集的资料作出诊断有困难;又如跌扑后淤血内停、劳倦内伤,要求西医进一步分型诊断也不可能。中、西医诊断均有其局限性,中医误诊不能等同于西医误诊。不可否认,对于某些疾病,如果中医医生不能作出西医诊断,其后果比西医医生不能作出中医诊断更为严重。但是,我们不能以后果的轻重来判断是否误诊。

2.中医诊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医学作为一门独立的生命科学,其诊断的权威性必须得到确认。国家明确提出中医、西医、中西医结合共同发展,这就决定了三者都必须有自己的诊断标准,离开了自己的诊断,任何一种疗法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中、西医的标准不同,就好比拳击比赛与武术比赛的规则不同一样。必须强调的是:中医诊断与西医诊断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中医的病名、证名比较直观、粗糙,也缺乏规范,中医临床诊断的法律认定往往借助于西医诊断,严格地说,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法律上对医疗事故责任的认定是指“医疗单位及医务人员在从事诊断、手术、用药、护理等活动中,因诊疗护理过失,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功能障碍或其他不良后果的事故",强调的是

"诊疗护理过失”。中医医生在临床实践中,只要其诊断和治疗符合中医诊断学的理论,都不应视为过失。针对中医诊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自1994年起陆续颁布了中医诊断的国家标准,并在全国推广应用。作为国家标准,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如甲型黄疽性肝炎,症见:神疲乏力、周身困重、胸院痔闷、恶心欲呕、或身目发黄、舌红胖大,苔黄厚腻、脉滑数。中医诊为“湿阻”应该是有效的,即使经过检查后发现是甲型病毒性肝炎,但“湿阻”的诊断仍应被认为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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