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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博士医考辅导---医生的权利
来源:张博士医考官网 作者:王超 2014-02-16 16:55:54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1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检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行为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⑦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此外,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医生可以为保护病人、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对某些病人的行为和自由进行适当的限制,即特殊干涉权。这是针对诸如精神病人、自杀未遂病人拒绝治疗,传染病人强制性隔离等情况而拥有的一种特殊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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