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类型:
(1)先天性心脏病
1)左向右分流型先天性心脏病
2)右向左分流型先天性心脏病:临床上以法洛四联症及艾森门格综合征最常见。
3)无分流型先天性心脏病
(2)风湿性心脏病
1)二尖瓣狭窄
2)二尖瓣关闭不全
3)主动脉瓣狭窄及关闭不全
(3)妊娠期高血压疾病性心脏病
(4)围产期心肌病:指发生于妊娠晚期至产后6个月内的扩张性心肌病。
(5)心肌炎:可发生于妊娠任何阶段。
2.并发症:
心力衰竭
亚急性感染性心内膜炎
静脉栓塞和肺栓塞
3.处理
心脏病育龄妇女:要求做到孕前咨询,以明确心脏病的类型、程度、心功能状态,并确定能否妊娠。
(1)妊娠期
不宜妊娠的处理--12周前终止妊娠、避孕;
继续妊娠的处理--加强检查、提前入院、预防心衰、心衰治疗;
一般医嘱:情绪、睡眠(≥10h)饮食(高蛋白)、体重(不超过12kg为宜)。
防治诱因:呼吸道感染、贫血;
心衰处理:地高辛(少、快、停)、易中毒;
妊娠晚期发生心力衰竭,原则是待心力衰竭控制后,再行产科处理,应放宽剖宫产指征。
(2)分娩期于妊娠晚期,应提前选择好适宜的分娩方式。
1)经阴道分娩:仅适用于心功能Ⅰ——Ⅱ级、胎儿不大、胎位正常、宫颈条件良好的孕妇,在严密监护下经阴道分娩。
2)剖宫产:对有产科指征及心功能Ⅲ——Ⅳ级者,均应择期剖宫产。近年主张对心脏病产妇放宽剖宫产指征。不宜再妊娠者,可同时行输卵管结扎术。
(3)产褥期
产后3日内,尤其产后24小时内,仍是发生心力衰竭的危险时期,产妇须充分休息并密切监护。产后出血、感染和血栓栓塞是严重的并发症,极易诱发心力衰竭,应重点预防。心功能Ⅲ级及以上者不宜哺乳。不宜再妊娠者,可在产后1周行绝育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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