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执业医师】《卫生法规》高频考点速记!
第十一条 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内容包括:孕产妇保健、胎儿保健、新生儿保健、母婴保健指导。
第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提供的母婴保健指导内容包括:对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专业医学意见。
第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胎儿保健服务内容是: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
第十四条 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者,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胎儿罹患严重遗传性疾病。
第十五条 医师发现或怀疑胎儿异常时,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第十六条 产前诊断是指胎儿先天性缺陷诊断。
第十七条 医学技术鉴定组织是负责对何种有异议的医学问题进行技术鉴定: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疾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
第十八条 我国《母婴保健法》的立法宗旨是:保障母亲和婴儿的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第十九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者,有何行为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疾病诊断、产前医学检查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第二十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母婴保健法》规定,有何情形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做胎儿性别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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