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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卫医师考试大纲——关于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的规定
来源:张博士医考官网 作者:王慧娟 2014-07-04 21:23:08
北京张博士医考公卫医师考试大纲——关于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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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
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必须及时向省级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对已确认发生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务院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停
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在5 日内组织鉴定,自鉴定结论作出后
15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为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于2004年3 月发布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对该工作做了具
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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