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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修改《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通知
来源:张博士医考官网 作者:张鹏光 2013-03-01 17:03:18
卫医发[200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卫生部令〈4号〉《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修改如下:
已经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报考执业医师资格的,应报名参加相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实践技能考试。
二OO二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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