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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防护检测规定
来源:张博士医考官网 作者:杨兴菊 2016-05-30 14:53:06
北京张博士医考临床执业医师辅导资料—放射卫生防护检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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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防护检测:

一、机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能独立开展相应技术服务工作;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事相应技术服务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

(四)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五)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具有《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

二、人员要求:

(一)基本条件:

1、有与其申请技术服务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技术和质量控制人员。

2、熟悉相关法律、标准和文件以及本单位质量管理手册。

3、专业技术负责人应精通本专业业务,专业人员的专业与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相一致。

4、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省级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有关人员具体条件:

1、申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的,应当有项目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项目评价、放射卫生检测和质量控制方面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
北京张博士医考整理卫生检验方面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

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专业人员总数的30%.

2、外聘(含返聘)技术人员不得超过从事该项目总人数的20%,技术负责人不得外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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