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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及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制度
来源:张博士医考官网 作者:杨兴菊 2017-10-30 17:36:44


孕产妇死亡指在妊娠期或妊娠终止后42日之内妇女的死亡,但不包括意外或偶然因素所致的死亡。我国孕产妇死亡评审(maternal death review)制度是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在相应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成立各级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通过对病例进行系统回顾和分析,及时发现在孕产妇死亡过程中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干预措施,以提高孕产妇系统管理和产科质量、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我国卫生部在20世纪90年代初制定了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于2005年卫生部组织专家对规范进行修改。评审程序包括:①妇幼保健机构在各级医疗机构配合下,负责辖区内医院内(外)孕产妇死亡信息采集,完成《医院孕产妇死亡调查》或《社区(人口)孕产妇死亡调查》,对孕产妇死亡过程进行归纳。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孕产妇死亡评审,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十二格表三个延误理论进行孕产妇死亡个案分析,明确孕产妇死亡原因和基础疾病,并完成《孕产妇死亡评审个案分析报告》,《孕产妇死亡评审总结报告》。③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反馈孕产妇死亡评审结果,并将每年度评审主题个案调查资料、评审个案分析报告和评审总结报告上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④各级卫生行政机构根据评审发现的问题,组织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并监督落实,向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反馈评审结果,并逐级上报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⑤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负责整理、分析各省上报的孕产妇死亡评审总结报告,撰写分析报告,将分析报告上报卫生部妇社司,根据分析存在的问题,组织相应的培训督导。

由于孕产妇危重症病例远多于死亡病例,有利于对可避免因素进行量化分析,且是对孕产妇本人进行访谈,信息更为准确,自2005年以来,WHO推荐孕产妇危重症评审WHO专家组建议孕产妇危重症(matemal near-miss)的定义即在妊娠至产后42日内,孕产妇因患疾病濒临死亡经抢救后存活下来的病例。国际资料显示鉴别孕产妇危重症病例的标准主要有3种:①基于某种特殊的严重疾病的临床标准如子痫、重度子痫前期、肺水肿等;②基于干预措施应用的标准如进入ICU治疗、需要立即切除子宫、需要输血等;③基于器官功能障碍或衰竭的标准如心功能不全、肾衰竭等。

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及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制度本着保密、少数服从多数、相关科室参与、回避等原则,及时发现死亡孕产妇或幸存者诊治过程中保健、医疗、管理诸环节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干预措施,以达到改进产科服务质量,更有效减少孕产妇死亡病例和孕产妇危急重症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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