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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妇女保健工作的组织机构
来源:张博士医考官网 作者:杨兴菊 2017-10-30 17:33:16


1.行政机构①卫生部内设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简称妇社司),下设妇女保健处、儿童

保健处、社区卫生处、健康促进与教育处等处室,领导全国妇幼保健工作;②省级(直辖市、自治区)卫生厅设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简称妇社处);市(地)级卫生局内设妇幼卫生科或防保科;④县(市)级卫生局一部分设防保股,一部分设业务股,少数县由专人分管。

2.专业机构妇幼卫生专业机构包括: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各级妇产科医院、综合医院妇产科、计划生育科、预防保健科,中医医疗机构中的妇科,不论其所有制关系(全民、集体、个体)均属妇幼卫生专业机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情况如下:①国家级,目前为国家妇幼保健中心负责管理;②省级妇幼保健机构(直辖市、自治区)设立省级(直辖市、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及部属院校妇产科、妇幼系;③市(地)级设立市(地)级妇幼保健院;④县级设立县妇幼保健院(所)。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均属于业务实体,都必须接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认真贯彻妇幼卫生工作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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