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哮喘经过急性期治疗症状得到控制,但哮喘的慢性炎症病理生理改变仍然存在,因此,必须制定哮喘的长期治疗方案。根据哮喘的控制水平选择合适的治疗方案(表2-7-3)。
表2-7-3哮喘的治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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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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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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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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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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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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哮喘教育环境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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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需使用速效β2 受体激动剂 |
按需使用速效β2受体激动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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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哮喘的可选药物 |
选择1种 |
选择1种 |
增加1种以上 |
增加1种或2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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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剂量吸入ICS* |
低剂量ICS加长效β2受体激动剂 |
中等剂量或高剂量ICS加长效β2受体激动剂 |
口服糖皮质激素(最 低剂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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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三烯调节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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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剂量ICS或高剂量ICS |
白三烯调节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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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IgE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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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剂量ICS加白三烯调节剂 |
缓释茶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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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剂量ICS加缓释茶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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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ICS=吸入型糖皮质激素;**白三烯调节剂=白三烯受体拮抗剂或合成抑制剂
对哮喘患者进行哮喘知识教育和控制环境、避免诱发因素贯穿于整个治疗阶段。对于大多数未经治疗的持续性哮喘患者,初始治疗应从第2级治疗方案开始,如果初始评估提示哮喘处于严重未控制,治疗应从第3级方案开始。从第2步到第5步的治疗方案中都有不同的哮喘控制药物可供选择。而在每一步中缓解药物都应该按需使用,以迅速缓解哮喘症状。
其他可供选择的缓解用药包括:吸入型抗胆碱能药物、短效或长效口服β2激动剂、短效茶碱等。除非规律地联合使用吸入型糖皮质激素,否则不建议规律使用短效和长效口受体激动剂。
由于哮喘的复发性以及多变性,需不断评估哮喘的控制水平,治疗方法则依据控制水平进行调整。如果目前的治疗方案不能够使哮喘得到控制,治疗方案应该升级直至达到哮喘控制为止。当哮喘控制维持至少3个月后,治疗方案可以降级。通常情况下,患者在初诊后1~3个月回访,以后每3个月随访一次。如出现哮喘发作时,应在2周至1个月内进行回访。对大多数控制剂来说,最大的治疗效果可能要在3到4个月后才能显现,只有在这种治疗策略维持3到4个月后,仍未达到哮喘控制,才考虑增加剂量。对所有达到控制的患者,必须通过常规跟踪及阶段性地减少剂量来寻求最小控制剂量。大多数患者可以达到并维持哮喘控制,但一部分难治性哮喘患者可能无法达成同样水平的控制。
以上方案为基本原则,但必须个体化,联合应用,以最小量、最简单的联合,副作用最少,达到最佳控制症状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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