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变更或再注册事项
北京张博士医考药师考试辅导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
保健食品变更或再注册事项后产品新旧标签有效性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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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保健食品变更或再注册事项后产品新旧标签有效性问题的请示》(食
药监办〔2013〕138 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做好保健食品注册与日常监管的衔接,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对于变更或再注册
已批准的产品,自批准之日起6 个月内,申请人可按照原批准内容组织生产使用
符合要求的原标签说明书,其产品允许销售至保质期结束。此后,应严格按照新
批准内容组织生产,并使用新的标签说明书。
此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三司
2013年8 月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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