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形
各级医学会在受理医疗事故鉴定时,应该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对申请进行医疗事故的予以审查,如果不符合鉴定受理条件,医学会会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按照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
单方提出鉴定申请
医疗事故鉴定,本身需要医患双方共同参与才可以查清事实,如仅有患方单方要求鉴定,往往得不到医疗机构的配合,鉴定很难得出正确的结论。单方委托往往不能得到双方的配合和参与,医学会不予受理。
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
某医疗机构所在地医学会已受理
如果多家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对同一医疗纠纷进行鉴定,通常会出现同一鉴定案件出现不同鉴定结论的情况,这样会给医疗纠纷当事人和法院在处理医疗纠纷上带来不便和混乱。为避免这样情况的发生,法规做出了对“同一鉴定不再受理”的规定。
医疗事故争议达成协议或判决
如果医疗纠纷已经经过了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者做出判决,那么医疗纠纷已经进入了完成阶段,如果这个时候再做医疗事故鉴定,没有任何法律意义,而且会对法院的调解和判决结果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医学会不会再接受鉴定申请。
患方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处于诉讼过程的支配地位,是否需要做医疗事故鉴定,由法院决定,医疗纠纷当事人是不能够自行委托做医疗事故鉴定的。同时法规也规定,在诉讼中司法机关认为需要做医疗事故鉴定的,有权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
从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可能看出,在诉讼过程中,鉴定的申请权属于医患双方当事人,但是否同意的决定权在于法官。
医疗机构非法行医
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
如果医疗机构由于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其性质已经不再是民事纠纷的范畴,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构成非法行医罪、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伤害的罪名。这样案件有可能由司法机关(公安、检察院)来处理,在这样的情况下,医学会是不会再接受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
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看,医疗机构可以充分运用法规的规定,来维护合法权益。如患者单方要求的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医疗机构完全可以不参与;法院审理过程中,向法官充分说明情况,可以不启动医疗事故鉴定;在法院准备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的时候,向其提出不符合受理鉴定的情况等。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灵活运用这些策略,可以更好地维护医疗机构、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
单方提出鉴定申请
医疗事故鉴定,本身需要医患双方共同参与才可以查清事实,如仅有患方单方要求鉴定,往往得不到医疗机构的配合,鉴定很难得出正确的结论。单方委托往往不能得到双方的配合和参与,医学会不予受理。
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
某医疗机构所在地医学会已受理
如果多家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对同一医疗纠纷进行鉴定,通常会出现同一鉴定案件出现不同鉴定结论的情况,这样会给医疗纠纷当事人和法院在处理医疗纠纷上带来不便和混乱。为避免这样情况的发生,法规做出了对“同一鉴定不再受理”的规定。
医疗事故争议达成协议或判决
如果医疗纠纷已经经过了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者做出判决,那么医疗纠纷已经进入了完成阶段,如果这个时候再做医疗事故鉴定,没有任何法律意义,而且会对法院的调解和判决结果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医学会不会再接受鉴定申请。
患方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处于诉讼过程的支配地位,是否需要做医疗事故鉴定,由法院决定,医疗纠纷当事人是不能够自行委托做医疗事故鉴定的。同时法规也规定,在诉讼中司法机关认为需要做医疗事故鉴定的,有权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
从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可能看出,在诉讼过程中,鉴定的申请权属于医患双方当事人,但是否同意的决定权在于法官。
医疗机构非法行医
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
如果医疗机构由于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其性质已经不再是民事纠纷的范畴,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构成非法行医罪、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伤害的罪名。这样案件有可能由司法机关(公安、检察院)来处理,在这样的情况下,医学会是不会再接受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
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看,医疗机构可以充分运用法规的规定,来维护合法权益。如患者单方要求的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医疗机构完全可以不参与;法院审理过程中,向法官充分说明情况,可以不启动医疗事故鉴定;在法院准备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的时候,向其提出不符合受理鉴定的情况等。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灵活运用这些策略,可以更好地维护医疗机构、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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