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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的基本规定
来源:张博士医考官网 作者:张敬 2012-11-29 19:54:51

北京张博士医考中医执业考试辅导之——食品卫生的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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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所有生产经营的食品都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具有的营养要求,应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对于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营养标准和卫生标准。

为使食品达到上述基本要求,《食品卫生法》对生产经营者又进一步提出两方面的规定。

1.食品的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1)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2)应有与产品种数、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3)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4)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品、不洁物,或与之混放;

(5)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饮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

(6)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7)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用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包装;

(8)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9)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0)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2.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6)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7)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和卫生的;

(8)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9)超过保质期限的;

(10)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11)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12)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卫生要求的;

《食品卫生法》第十条单独规定,食品中不得加入药物,但可加入按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质,这主要是中草药类,且有一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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