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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考场规则
来源:张博士医考官网 作者:徐建 2012-11-02 19:01:43

北京张博士医考执业考试辅导之——实践技能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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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生凭应于考前十五分钟,凭《医学综合笔试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进入医学综合笔试考场。

2.考生入场除携带必要的文具(2B铅笔、钢笔、橡皮)外,不得携带任何其他物品。考场内不得相互借用文具。

3.考生参加医学综合笔试进入考场后,要对号入座,将本人《医学综合笔试准考证》、有效身份证明放在课桌右上角,以便核验。

4.统一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5.开考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考生进入考场到考试结束前不得离开考场。要求提前结束考试的,须安排考生在警戒线区域内指定地点等待,考试结束后方能离开。等待期间不得使用通讯工具。

6.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按要求先在指定位置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考区、考点和填涂准考证号等规定信息。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答题卡一律作废。监考员未宣布前,考生不得阅读试卷;监考员宣布考生开启试卷后,考生应首先检查试卷有无缺页和印刷问题,如有这些问题,应向监考员申请更换,一旦考试开始后,不得申请更换试卷。

7.考生必须严格按要求在答题卡上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文字部分,用2B铅笔填涂机读信息点;答题卡上禁止使用涂改液,不按上述规定要求作答的,其答题卡无效。

由于考生本人原因造成答题卡损坏的不予更换备用答题卡。

8.考生不得要求监考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模糊或答题卡污损等问题,可举手询问,询问须使用汉语语言。

9.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偷窥;不准吸烟。

10.考生不得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不得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在考试过程中不得使用通讯设备,不得借助各种设备向考场外传输或接收试题、答案等信息,不得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不得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不得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不得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11.考生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不得携带试卷和答题卡离开考场。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和答题卡分别翻放在课桌上,待监考员核验回收,监考员收回试卷和答题卡后应请监考员在本人准考证上签字确认,方可离场。

12.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进行正常工作。对违反《考场规则》、不服从监考员管理的考生,监考员将依据《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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