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即将开始(预计1-2月进行),正在备考的各位考生请注意:医考是医学生涯的关键第一步,务必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保持诚信。切勿因急于求成而尝试任何违规途径,否则可能面临严重后果,得不偿失!
卫健委公告:这17人取消成绩、撤销证书
根据群众举报,经会同河南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周红梅于2020年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时提交的试用期合格证明不属实,金俊杰等15名考生于2020年、崔文娟于2021年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时提交的学历信息不属实。

图源:河南省卫健委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第七十条、《医师法》第五十四条、《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七条和第十条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上述17人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成绩。
二、撤销上述17人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按程序注销其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相关信息。
三、由登记注册机关依法依规撤销上述17人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注销其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注册信息,收回其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
还有哪些行为算违规?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该单元或者考站考试成绩无效:
(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在规定之外位置就座并参加考试的;
(二)进入考室时,经提醒仍未按要求将规定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四)未按要求使用考试规定用笔或者纸答题,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按要求在试卷、答卷(含答题卡,下同)上正确书写本人信息、填涂答题信息或者标记其他信息,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六)考试开始30分钟内,经提醒仍不在答卷上填写本人信息的;
(七)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八)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室的;
(九)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十)在考室或者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十一)同一考室、同一考题两份以上主观题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的;
(十二)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被查出携带记载医学内容的材料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将试卷、答卷或者涉及试题的作答信息材料带出考室的;
(四)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设备、材料的;
(五)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较为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在 2 年内不得报考医师资格:
(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被查出携带电子作弊工具的;
(二)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三)在考场警戒线范围内交接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等考试相关材料的;
(四)拒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秩序的;
(五)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的;
(六)威胁、侮辱、殴打考试工作人员的;
(七)利用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虚假材料报名的;
(八)填写他人考试识别信息或者试卷标识信息的;
(九)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参与有组织作弊,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考医师资格:
(一)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在考场警戒线范围内对外进行通讯、传递、发送或者接收试卷内容或者答案的;
(三)散布谣言,扰乱考试环境,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考前非法获取、持有、使用、传播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有组织作弊行为。
未在考试期间被发现仍可追溯
在《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第九条中规定,考试结束后发现并认定考生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考生通过违纪违规行为获得考试成绩并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放证书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撤销并收回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通报。
大家在报考时不要心存侥幸,否则就算拿到了医师资格证书,也可能会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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