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产奶”为何屡教不改
北京张博士医考健康报专栏—“早产奶”为何屡教不改
近日有市民爆料,位于怀柔区的北京禧宝露饮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禧宝露公司),代加工的饮料存在“早产”现象。12月21日,新京报两名记者以包装工身份进入禧宝露公司,当天,该厂灌装线上生产的三元核桃花生乳,生产日期显示为2013年1月1日、2日,“早产”最多达13天。(2012年12月27日《新京报》)
生产企业为了牟利,随意篡改和设置生产日期,尤其是将生产日期大大提前,既是严重的不诚信行为,也是对消费者健康的一种坑害。三元核桃花生乳也出现了“早产”现象,再一次重创了企业信誉无疑,更令人遗憾的是,类似的“早产奶品”行为仅仅在三元就不止一次。去年年初,市民佟先生称,家里订了两瓶三元特品鲜牛奶,17日,奶站送的奶竟有一瓶是18日生产的。随后,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客服主管表示,目前客服只收到这一例反馈,经初步调查,生产车间和奶站未发现有“早产奶”,公司将继续调查。后经调查显示,“早产”问题属实。
三元再次发生“早产奶”现象,就这家企业而言显然属于一种屡教不改行径。明知触犯法律,也明知会对广大消费者造成伤害的情况下,依然故我、继续漠视公众利益,这不能不让人心存愤懑。出现“早产”现象的其实远不止三元一家,为何在一些行业屡屡出现类似行为?为什么同类问题竟然可以屡屡在一家企业出现?
遏止和打击“早产奶”,并非无法可依。国家质检总局为防止“早产奶”屡屡侵害消费者权益,就决定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液态奶必须在外包装的醒目位置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并特别指明,标签上的生产日期应当标注为该产品的灌装日期。与此同时,现行法规也对“早产奶”生产和销售规定了相应的罚则。《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32条规定,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也明确了,销售过期食品,商家应给予消费者10倍赔偿。但这些为何依然遏止不住企业生产“早产产品”的冲动,根源又在于在打击和遏止类似行为上缺乏一个严谨的和常态化的执法。
以上述被曝光的三元核桃花生乳为例,工人一天至少要包装约10万罐“早产”饮品,但被查处的“机率”却不大,即使受到高达数万的罚款额也会远远低于收益,这正是一些无良企业铤而走险的主要原因。就此,解决类似的屡教不改行为、违法违规“早产食品”行为,有必要实施一个责任倒追机制。其一,不仅应查处现行,对企业曾经生产的、已流入市场的应一体追究;其二,用技术和法律手段监管监控到企业的生产一线。让企业的“打码”机在技术手段上打不出“早产标号”,或者通过修订现行法规来提高处罚额度,加大企业违法成本。“早产食品”问题,并非整治不了,关键取决于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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