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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
来源:张博士医考官网 作者:刘瑾 2012-04-09 12:3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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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发布后,近期社会反响极大,并产生了一些误解。教育部自考办负责人就自学考试考生关心的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今后还可以报考自学考试的医学专业吗?

答:《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指出,根据高等教育医学教育和我国卫生事业发展对卫生人才的需要以及行业人才准入的有关规定,高等医学教育专业分为三类:即医学类、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专业。根据文件精神,自2002年10月31日起,停止自学考试举办医学类专业学历教育,不再招收新生。有关助学单位要保证已招收的在校学生继续完成学业。

问:已在籍的医学类专业自考生还可以继续报考吗?

答:已参加医学类专业自学考试,并在2002年10月31日前取得学籍(考籍)的考生,可有一个完成学业的过渡期,时间3年,即应在2005年12月31日前取得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问:今后还可以报考自学考试的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吗?

答:根据文件精神,2002年10月31日以后,自学考试可以继续举办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但只招收已经取得卫生类执业资格的在职人员。

问:医学类、相关医学类专业分别包括哪些具体专业?

答:文件指出,医学类本、专科专业指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藏医学、蒙医学、维吾尔医学、针灸推拿学及预防医学,现阶段包括麻醉学、医学影像学(五年制)、医学检验(五年制、授医学学士)等;相关医学类本、专科专业指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及辅助医疗类、医学技术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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